新疆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2017-10-28
 


新疆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强我区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新学位[2007]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按四个学科门类授予:艺术学、文学、管理学、教育学。凡我院本科毕业生,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审核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的原则,由新疆艺术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评定组织

第三条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总人数一般为1535人(委员30人,)任期4年。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秘书长1名。委员会成员应主要从学术水平较高、对本科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贡献,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并有成果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同时,兼顾各学科、专业及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位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一般设立在教务处。

第四条 系(院)成立学位评定小组,由5人组成,任期4年。学位评定小组设组长1人,小组成员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讲师以上的教学人员及具体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通过系(院)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2.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中出现的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六条 系(院)学位评定小组的职责

系(院)学位评定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和上报本系(院)授予学士学位者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协助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 凡具有本学院学籍的本科生,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和工作。

2.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大学本科全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艺术实践、实习、毕业创作等教学环节),全部课程合格并取得毕业资格;

3.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核课程总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0分;

4.外汉语水平达到毕业生当年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拘留及其以上处罚者;

2.在考试过程中出现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拘留及其以上处罚者;

3.未取得毕业资格,按结业处理者;

4.本科毕业生只能在毕业电子注册当年申请学士学位,过期不予授予;

5.在校期间受过重大校级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两次及两次以上记过处分,且仍未解除处分者);

6.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九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假、违反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获得学位者,经查实,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即取消已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毕业当年因成绩未达到获得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以后不再补授,丢失学位证书者不再补发。

第十一条 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意见,由教务处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2018届及以后的本科毕业生。已授学位的学生不再重新审定;之前所发相关文件若于本细则精神不相符,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成人专升本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